| 作者:欧阳爱辉 发布时间:2007-08-03 18:42:48 来源:中国新闻研究中心 您是第位读者 进入论坛 |
一、引言
所谓动漫产业,多指以创意为动力,以动漫文化为基础,以版权、形象权为核心模式,以动画、漫画、游戏为内容主体,以电影、电视、网络、图书、报刊等现代信息传播技术手段为载体并延伸至同动漫形象有关的服装、玩具、主题公园等衍生产品的开发和经营的新型文化产业。自上世纪九十年代以来,中国动漫产业获得了长足发展,在我国十一五发展纲要中,它更是被设定为未来国家文化产业发展的九大领域之一。但毋庸讳言,由于缺乏明确的价值观念指引、完善的运作体制构建与深厚的物质积淀,其在发展过程中也暴露出不少问题,当前甚至还不知不觉地形成了一系列悖论。这主要包括合法化悖论、本土化悖论、品牌化悖论和特殊化悖论。悖论之存在,一定程度反映了当前中国动漫产业发展中某些做法的不合目的性与非理性。故笔者希望通过对此类悖论进行分析反思,能有助于为下一阶段中国动漫产业发展寻觅出一条良性出路。
二、当前中国动漫产业发展悖论主要表现
(一)合法化悖论
合法化悖论,简单的说,即当前我们的动漫产业行政主管机关一方面积极追求利用法律手段保障动漫产业发展,使之合乎相关法律规定,另一方面则又自然或不自然的实施了许多违法行政措施,令其合法性努力付诸东流。众所周知,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它既要求法律确认权利,保障权利,又要求法律必须规定国家行使权力的方法和保障人们权利之程序,从而形成一种法治化的良性经济运行状态。动漫产业作为市场经济在文化领域的重要延伸,其发展同样应实现这种法治化。2006年,财政部、教育部、科技部等九大主管部门联合出台了《关于推动我国动漫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对于动漫产业发展的有法可依,可谓迈出了欣喜的一步。但无奈的是,当我们尽力推动这种动漫产业发展的合法化同时,有关行政主管机关又恰恰出台了不少违法行政措施,客观上防碍着动漫产业领域法治的生成,使其合法性努力失去了本身意义。较明显的例子,如2006年广电总局便以扶持民族动漫产业,保护青少年儿童免受不良文化侵害为由要求自当年9月1日起各地电视台不得在黄金时段播映国外动画片。[1]
从表面上看,我们这种强行性或禁止性行政措施的确能在一定程度有助于民族动漫产业发展,因为较之美国迪斯尼等西方动漫大鳄而言,中国民族动漫产业迄今尚属襁褓期内的幼稚产业(Infant industry),“不管是从市场价值还是从社会影响来看,国内都缺少高质量的动画作品,无法在播出市场获得一定收益。”[2]通过硬性规定禁止国外动漫在黄金时段的播放,国内动漫厂商便可借助此等政府行为减缓国外竞争压力,站稳脚跟,扩大国内市场占有率。但我们知道,法治是“法的统治”,它在于“法律至上”信念的实现,任何人、任何事和任何机构都应居于法律之下,任何行为都始终应约束于法律之内。西方学者更是强调官方行动和法律的一致性为法治中最复杂且最关键的原则。[3]我国早在1993年出台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中也明确规定:“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动漫产品毫无疑问是一种文化类商品,广电总局作为该产业行政主管机关之一严令禁止黄金时段播放国外动画片,自然便限定了各地电视台购买指定经营者的商品(国产动漫),已经符合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行政垄断行为规制的法律要件。那么,我们能否以文化产业的特殊性如“保护青少年儿童,抵制文化入侵”为由要求将其作为垄断适用除外现象处理呢?答案应当是否定的。尽管文化产业较之其他行业具有很多特殊性,文化本身也是“代表一定民族精品,反映其理论思维水平的精神面貌、心理状态、思维方式和价值取向等精神成果的总和”,[4]但这并不意味着可以借保护青少年儿童,抵制不良文化侵蚀之名大行垄断之实。毕竟有很多国外优秀动漫作品所反映的并非单一国家或地区的价值观及不良文化,它们代表的更多的是全人类所共同拥有的美好品质或共同关心之问题。譬如历经数十年风雨而不衰的美国迪斯尼《米老鼠和唐老鸭》系列动漫,其中有不少故事就体现了一种人与人之间最朴素的团结、友谊、机智和勇敢;日本经典动漫《千与千寻》在唯美的画面和曲折的故事情节中,反映的一个核心主题也是当今全人类所共同关心的科技文明与大自然之关系问题。实质上,不少西方国家也曾遇到过类似“文化入侵”危机,但它们并未以一种简单的违法行政措施应对,而是采取了各种灵活多样的方式扶持本国文化产业发展。[5]故若我们长期在所谓“扶持民族动漫产业,保护青少年儿童免受不良文化侵害”的大旗遮掩之下,理直气壮地违背有关法律规定,中国动漫产业发展之正常秩序非但不能真正建立,相反由于“学习理论”的示范效应,难免劣币驱逐良币,各地政府纷纷群起效仿,给中国动漫产业长远发展带来毁灭性打击。
(二)本土化悖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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