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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猫与虹猫的谈判

作者: 发布时间:2007-07-23 15:57:58 来源:人民法院报 您是第位读者 进入论坛
 

    近日,就湖南三辰卡通集团有限公司状告王宏、湖南宏梦卡通传播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调解结案。

    2004年4月24日,王宏所代表的东方卡通公司将其持有的三辰卡通集团的49%股份转让给孙文华所代表的北京兴商投资顾问有限公司,转让价格为6000万元人民币。在不到一个月的时间内,孙文华支付了4000万元。期间,王宏和贺梦凡组建了湖南宏梦卡通集团有限公司。孙文华没有再支付剩余的2000万元。为此,王宏及宏梦公司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孙文华支付2000万元股权转让金。

    2005年1月18日,三辰卡通公司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王宏及宏梦公司不得从事与原告相同或相近似的业务;判令被告赔礼道歉并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3000万元人民币等。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均向法院提出庭外调解的请求。

    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请求,从有利于企业发展、有利于我国动漫事业发展、有利于纠纷和矛盾的解决的角度,数次组织当事人进行调解,最终达成协议:三辰公司对王宏及宏梦公司已经制作、发行的“虹猫蓝兔”节目表示谅解,王宏及宏梦公司承诺以后不制作、发行除《虹猫蓝兔七侠传》系列节目之外的其他虹猫蓝兔卡通节目。为有利于双方企业的发展,形成一种良性有序的竞争局面,王宏及宏梦公司承诺,不制作发行与三辰公司的蓝猫品牌及其作品相同或者相近似的动漫作品;王宏承担其在担任原告方总经理期间经手或与其相关的部分资金的偿还义务总计915万元人民币。三辰公司应向王宏支付的2000万元股权转让金,扣除915万元,余额1085万元,三辰公司承诺在两年内付清。王宏及宏梦公司就2000万元股权转让金纠纷案自愿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

    据悉,双方还承诺两年内相互不吸纳对方的高层管理人员、制作人员和技术人员。基于本案当事人双方在国内动漫产业中的领跑地位,有业内人士发表评论,认为这项协议奠定了动漫产业的行业规则。

    当事人说

    原告:被告贬损蓝猫并制作近似的节目

    被告:对蓝猫的评价属于文艺批语范畴

    原告起诉称,三辰卡通开发、制作发行的“蓝猫”卡通节目从1999年首播至今,在市场上享有一定的知名度,其“蓝猫”商标获得了国家工商总局中国驰名商标的认定。原告三辰卡通集团有限公司原来的股东是由王宏所代表的湖南东方卡通传播有限公司和由孙文华所代表的三辰影库音像电子连锁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双方合同约定,共守商业秘密,不得从事与合资公司相同或相近似的业务。由于合作出现矛盾,2004年4月24日,王宏所代表的东方卡通公司将其持有的三辰卡通公司的49%股份转让给孙文华所代表的北京兴商投资顾问有限公司,转让价格为6000万元人民币。王宏作为三辰卡通公司的股东和总经理,在其将股份转让后,在各种媒体上发表言论,贬损“蓝猫”形象,并制作出与“蓝猫”相近似的“虹猫蓝兔”节目,违反了双方原先签订的协议,从事了与原告公司相同的业务,其行为构成了不正当竞争。同时,被告还实施了不正当手段挖走原公司高管及技术人员的行为,给原告方造成了不良的影响和实际经济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不得从事与原告相同或相近似的业务;2.判令被告赔礼道歉;3.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3000万元人民币;4.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王宏及宏梦公司答辩称:原告所诉之不正当竞争的事实及理由均不能成立。卡通节目首先是一部文艺作品,卡通节目的制作是一种文学艺术领域的创作行为。任意卡通形象的形成,除了绘画以外,最重要的是情节,是创作人员赋予该形象的气质。被告所创的“虹猫蓝兔”节目与原告的“蓝猫”节目构成,在人物形象、故事结构上无任何共同之处,不存在相同相似的问题。严格说来,任何两部文艺作品之间只有抄袭和剽窃,而不存在所谓的相似或相同的问题。被告卡通节目的发行也是利用公众媒体,并未利用王宏任职三辰公司期间所得的三辰独有的任何资源,所以不存在所谓的从事相同或相近似的业务或是利用了三辰的商业秘密的问题。此外,原告所诉称的王宏贬损“蓝猫”形象的问题也不存在。王宏在一些场合对“蓝猫”的评价本属文艺批语的范畴,本是一种善意的自我反思,并非是原告诉称的贬损行为,并且,宏梦公司与三辰公司间的人员流动也属于正常范畴,并未使用任何不正当手段。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台前幕后

    蓝猫、虹猫是怎样握手言和的

    在法院组织当事人最后一次调解时,双方当事人都向承办法官张湘成提出:“给我们点单独的时间,我们要谈谈以后的合作。”曾经的合作伙伴,分手后互相将对方告上法庭,在法官的历时两年的调解下,终又握手言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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